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特殊类和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一般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市、区人民政府或规划资源部门书面认可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特殊类装修工程。下列工程除外:
(1)个人家庭住宅装修工程;
(2)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装修工程;
(3)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4)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大修工程;
(5)加高、加层、拆层等涉及建筑面积调整的房屋改建工程。
其中(3)、(4)和(5)应当按照改建工程办理。
(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一般类装修工程,根据区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可自行网上办理项目信息、开工报送,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 工程分类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两类。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按以下规则确定:
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防火设施变动、立面结构改动等的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修活动。存在以下装修内容之一的,应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建筑承重结构变动
(1)整体或局部房屋结构加固;
(2)内部拆装楼梯、电梯改造;
(3)梁板柱等承重或结构构件局部改动;
(4)因使用功能改变等产生荷载增加。
2、使用功能调整
(1)符合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局部使用功能调整。
3、防火设施变动
(1)防火分区重新调整;
(2)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
(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
(4)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
(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
(7)装修建筑面积大于(含)300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烟感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的。(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免于消防设计审查)
4、立面结构改动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
(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处理活动
(1)涉及燃油、燃气管道及系统,锅炉房改造的。
(二)一般类装修工程
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未列入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事项内容和名称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其中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类装修工程网上办理开工信息报送,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以上两个事项合并为一口申请、同步审批、统一发证。
四、申请应具备条件
1、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交付使用;通过租赁取得使用权的需得到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认可;
2、项目已获得批准,取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决议;
※ 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满足数字化审图要求、符合项目施工设计深度要求(特殊类装修工程如涉及结构变动的应满足规范要求,不满足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技术处理。需进行安全性鉴定或抗震性鉴定等专项论证的,且已通过鉴定评审;
※ 4、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已确定(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 5、涉及历史和文物保护建筑的,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取得历史和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6、申报材料已按电子文档要求准备完成;电子施工图和附件资料根据装修工程的实际,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电子图纸和资料格式、命名、签名和上传规则》;
7、参建单位已确定。依法应当招标的,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招投标活动,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如有)。
以上※项为可选项,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五、审批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主要对装修工程的结构和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就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消防设计、抗震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六、办理机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2、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
3、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1、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2、经市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3、市建设、抗震等管理部门实施消防和抗震专业管理和技术支持。
七、审批条件和数量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依法具有建筑物所有权证,如为租赁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签订租赁合同并已取得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2)装修项目已取得批准文件;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相应的设计、施工合同等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规范标准的。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签章无效、不符合法定要求;
(2)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三)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八、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电子文档
按要求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且应清晰可读取。
(二)材料目录
1.必需材料
(1)《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单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平台在线填写,并进行电子签章。
(2)既有建筑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书:建设单位依法对既有建筑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如建设单位为租赁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在提交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的同时则需一并上传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
(3)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承诺书:承诺装饰装修项目的工程类型、实施范围、施工条件,安全措施等内容真实有效。
(4)图纸(CAD和PDF):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及相关专业计算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签署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等)执业电子签章。
2、可选材料
(1)涉及历史和文物保护建筑的,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批复文件:通过专家评审和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批复意见。
(2)抗震鉴定等相关专项论证及其评审意见:需要抗震鉴定的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应上传抗震鉴定结果专项论证及评审意见。
九、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网上填写、上传资料和确定审查机构。完成项目信息报送后,建设单位在线填写《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传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如建设单位为租赁取得既有建筑物的使用权,则需一并上传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相关证明文书)、承诺书、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涉及超限建筑、特种结构及复杂的改造结构等项目,已完成相关专项论证的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材料之一,进行上传。建设单位选择并确定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设计单位上传经电子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电子签章)。
2、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审核信息和图纸资料完整且真实无误后,在线提交施工许可阶段的一口申请。
3、受理申请。按照装修工程的项目类型进行分类审批:
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相关职能部门就项目是否规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避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筑等相关批准手续,以及是否项目所涉及的既有建筑物是否涉属违法建筑、项目是否存在违法搭建等违法违规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将项目信息同步发送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次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委托,就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消防设计等相关内容进行一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时限分别为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2个工作日之内。建设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建设单位,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注: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十、审批时限
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7个工作日。具体见下表:
类型 | 施工图审查 | 施工许可证 | 合计(工作日) |
一般类 | -- | 2个工作日 | 2 |
特殊类 |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7 |
十一、审批证件
1、审批证件名称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通知书》。
2、审批证件内容包括: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附有单位(体)建筑工程明细表的且有电子签章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许可装修的范围、内容等。
不予受理通知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不批准的理由等。
3、审批证件有效期为: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审批证件送达方式:“一网通办”中的“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在线下载,和电子邮件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简称联审平台,网址http://gcls.sh.gov.cn/user/login)网上接收。
(二)接收时间
全年。
十四、咨询途径
通过一个网站窗口的形式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上进行。
(一)业务咨询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对设计内容无法把握时,可通过“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办事咨询
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对管理流程不清或者其他任何问题时,可通过“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区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咨询窗口向对应的咨询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十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一网通办”的联审平台等网站公开审批结果(http://gcls.sh.gov.cn/user/login)。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七、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 〔2018〕14 号);
3、《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3号);
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